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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40717

因女學生性侵案而遭停職的輔大社科院院長夏林清引發眾怒,日前在談話性節目亦反擊網路正義魔人對她霸凌,她還聲稱目前的狀況讓她有重回戒嚴的感覺,前警大教授葉毓蘭今(29)日上午在臉書發文表示,夏林清主張的言論自由,並非全然正確,如果依法,夏林清應該負保密責任,其言論自由也受法律限制;至於老師上媒體洩漏性侵害被害人資訊遭依教師法解聘的,早已有前例,絕不是重回戒嚴,不必扣她大帽子。 葉毓蘭指出,媒體在新聞自由的保障下,被譽為民主社會的第四權,但是因為媒體易發難收的特性,對於當事人常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特別約束「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同條也禁止任何人使用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葉毓蘭表示,夏老師所主張的言論自由,也不全然正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24條規定:「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所以,夏老師,依法您應該要負保密責任,您的言論自由受到法律限制。「這樣是重回戒嚴嗎?」 葉毓蘭進一步指出,因為職務或身分失去言論自由的,不是只有參與處理性別事件的老師,在台灣社會地位極高的醫生和法律意識極高律師,都有他們的保密倫理,不能任意洩漏當事人或病人的資料,違反者也都要面對法律的制裁。此外,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前段:「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違反者以刑法第316條論處。

夏林清聲稱重回戒嚴 葉毓蘭: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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