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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0651

不少納稅人反映,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停車場用地,為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了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提出減免地價稅。 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的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適用減免法源,應自一○一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疑問可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查詢。 另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務局表示,為了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無償供眾使用停車場 按一般用地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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